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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意见稿)解读
发布日期:2016-08-17 16:59:34  点击量:  文章来源:米内网
  8月11日CFDA发文《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已批准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同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开展自查,排除质量安全隐患。这是早前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等相关工作的一个延续。
 
  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局就发文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2010年起国家局又部署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及处方核查工作。有了强化的监管制度,产品质量有了较好的提升。
 
  一直以来,由于处方及生产工艺对保证上市产品质量至关重要,因而对上市品种进行生产工艺核查十分必要。产品批准的生产工艺经过了小试、中试、试生产及工艺验证等过程最终确定下来,但由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出于现实考量难免对工艺有些微调,其结果有的可能不会对质量产生影响,有的则不然。此次对企业所有品种进行一个摸底自查,就是为了消除有可能产生质量偏差的改工艺。
 
  首先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自不必多说,将自查报告上报以备上级机构日常监管。
 
  其次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的,则是本征求意见稿需要重点研读的部分,它分为两部分来实行。一是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的,企业按规定提出补充申请,省局受理然后CDE技术审评,CFDE审批;二是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企业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然后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但是在停产的问题上,CFDA对既成事实且有利于保障产品质量的变更开了方便之门,即品种在2007年之前已经变更的,并正常生产且无安全有效问题的,以及工艺有提升和创新的,可以暂时不停产,体现了政策的灵活。
 
  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设置的条件来看,基本属于一些较为简单的变更,如药品形状、设备更替以及物料的混合时间及其他,也包括对产品更严苛的限度控制或提高标准等。
 
  而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设置的条件,则可以看出一些变更有可能影响到药物体内的吸收和利用,如工艺路线及参数等的改变。简单举例来说,口服片剂由湿法制粒改变为干法制粒或干脆直接改为粉末直接压片,所制得成品的硬度及崩解时限等都会有所不同,极有可能造成体内吸收的差异,因此需要停产后按照“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来进行申报
 
  总的来说,对那些不按规矩出牌的企业,此项核对工作无疑是又一个紧箍咒;但对那些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或者相关品种在07年修订实施前已经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此后一直正常生产,生产工艺稳定且未发现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或是发生了变更,但生产工艺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企业来说,可以大大松一口气,相关品种可以持续生产,并有机会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对这些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然而由于前期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及临床数据核查等工作一直在持续进行中,此次公告将增加相关人员的工作强度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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